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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从事写作叫“笔耕”
古代农夫以锄头耕种为生,牧民以养殖牛羊为生,读书人以用笔给人抄抄写写为生,叫“笔耕”,意思是抄写工作跟农夫种田一样的辛苦。
“笔耕”一词出自《后汉书·班超传》,说的是班超“投笔从戎”的故事。班超年轻时,就有为国立功的抱负。但由于没有机会,所以未能施展其才华。有一年,哥哥班固被召到洛阳去做校书郎班,超和母亲也跟着去了。由于家庭经济不宽裕,班超常给官府抄抄写写,取得一点报酬,维持家庭生活。日子长了,班超对抄抄写写感到厌烦和苦闷。有一天,班超抄着抄着突然跃起,把笔摔到地上,大声疾呼:“大丈夫应当疆场为国立功,哪能志在笔耕呢!”于是投笔从戎,跟随大将窦固出征,大败匈奴,立下功劳。
“笔耕”原是班超的故事,而现在则把作家从事精神财富的创作称为“笔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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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即公众场合即兴演讲、法庭辩论等。口述作品应当是口述的方式来创作产生的,在预先已有的文字作品基础上加以口头表演的作品,如诗歌或散文的朗诵、播音员的播音、相声或小品演员的演出等,尽管有口述的过程,但其口述并非创作的过程,创作在口述之前都已经完成了,因而不属于口述作品。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将口述作品作为法律的保护客体,因为司法机关在确认侵权与否时难以取证,也难以确权。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大都不保护口述作品,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大都将其列为保护对象。在伯尔尼公约中,最开始时也未将这类作品列入保护范围,直到1967年以后才被列为可保护客体。《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虽然将“讲课、演讲、讲道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作品”,即口述作品列为保护对象,但又规定各成员国得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文学艺术作品或其中之一类或数类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即不受保护。也就是说,该公约对口述作品的规定对其成员国来说是有选择性的,是否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
所以,即便是口述作品,最好也要有一定的载体记载,例如即性演讲或是授课可以录音或以学生的笔记为载体;而法庭辩论则可以开庭笔录为载体,这样在发生纠纷时,便能使著作权得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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