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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工作效率不得不叫我们佩服,半年时间共打井1口,其中有口井出现工业油气流,1口井是日产1。8万吨的“大金娃娃”,(铁人王进喜语)日本竹有集团已经安排一艘50万吨的油轮在装载,眼看时机已经成熟,我开始安排各部门开始收网。
首先,我们用传真的形式告诉竹有集团,说明那份合约我们暂时不能确认,因有重大文件误差,正在核实中。接着,我们通知有关海关对竹有公司的油轮不能报关放行,并在香港的《港龙日报》日报上连续暴露与日本竹有集团的合约相关的内幕消息。影射日方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拉我方人员下水。还有的是对坐牢的当事人的采访,等等。
竹有公司一看问题急转直下,马上找我们协商,说“不要确认了,请马上按原合同执行,放行油轮。”可是我们不答应,说现在社会舆论太大,希望对方合作配合我们搞清楚签合同时候的细节,以便我们向政府和股民解释。总之,我们是软拖烂缠,就是不给他们报关,期间我和阿松,还有邢路都去了孟加拉湾考察那里的海上石油的前景,日方来电催问,我就叫秘书回答他们主管人员都不在,眼看着,油田的几个大型储油罐都装满了,油轮也装满了,油田要停产了,竹有公司面对我们的“无赖”做法,忍无可忍,终于铤而走险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起诉了我们(因为当时那些混球在双方约定仲裁机构时坚决要求是北京高级法院,按惯例应该是设在北京的国际仲裁委员会,但是他们以为北京有他们的各种关系人,所以坚持在北京法院,竹有看到他们的贪婪以为不会有多大问题,再说去法院打官司对于外国企业来说也不新鲜)。当我听到这个消息时我们正在缅甸的仰光“休假”,我和阿松都大喜过望的连连叫好。邢路这个书呆子不知是怎么回事,在那里莫名其妙的看着我们两个半大老头子手舞足蹈。
很快我们就从仰光回到国内,邢路作为法人代表当然要积极应诉,我们在国内也请了最著名的律师,不过那是装样子的,法院也以最快的速度受理,立案,进行庭前调解,可惜我方根本不承认我们有什么违法,一再说明我们是在核实原来签约双方的手续和文件,在原来的合同中又没有规定我们在合约的前期执行中,配合对方需要多少个工作日,对方指责我们拖延是没有道理的。合约里为什么会出现这样大的漏洞呢?是怎么回事?原来这是日方准备在原油到手后给自己一个宽松的缴款时间,因此在执行合约的细节上,故意遗留下来等自己执行的时候钻空子的,没想到被我们先利用上了。
法院在庭前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很快就进入了审理程序。首先是法庭核对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并对不一致的文件进行司法鉴定。很搞笑的是我们故意把今年才批转下来的开采证、探矿证副本提交法庭,就是傻子也看的出来双方提供的证件出入有多大了。对方提供的文件经过司法鉴定被确认为是伪造的假文件,整个诉讼形式急转直下,原告请的国际知名大律师当时一下子就懵了,在法庭上不住的念叨“怎么会这样?!”
“请被告回答,你们为什么提供今年才新签发的开采许可证和探矿许可证?”法官问我们。
“因为在我们接受之前,南海海洋公司因管辖地域归属个管辖权问题没有同海南省和国土资源部衔接好,一直没有办理上述两个证件,至于原告出示的证件我们没有看到过,也不知道是如何送到原告手里的。”邢路冷静的回答。
“请问原告,你们提交的开采证、探矿证是从哪里得来的,是谁提供给你们的?”法官又严肃的质问原告。
由于案情的突然复杂化和案情性质的转化,从普通的涉外纠纷经济案件转变成了具有诈骗性质的刑事案件,使得检查机关开始介入。而作为原告的竹有集团没有办法说清楚当时签约的被告为什么会给他们提供这样的证件,更没有办法说清楚当时他们委托的律师在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是怎么核实的。(显然是原来的那帮小子在海南做了手脚)当法官审核到外贸部的批文时把原来在外贸部搞批文的那几个贪官的案卷调了出来,然后质问原告为什么会在正当贸易的洽谈过程中贿赂中国政府官员。堂堂的原告被问的张口结舌,不知如何回答,现在原告几乎变成了刑事嫌疑犯了。不过对方的大律师果然不含糊,他首先申明,
“1、刑事案件不宜搅和在经济纠纷的民事案件里,应该区分对待。
、原告所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不是故意行为,原告也是受害方,在这里只能是法院不予以采纳而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中国个别官员的贿赂行为是竹有集团内个别人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无论是受贿官员的证词还是在竹有公司的财务账目上都无法证明竹有集团进行了法人行贿。
4、由被告方提供的虚假文件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责任在被告。
5、根据中国相关法律,应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
其实法院早就清楚这样的逻辑思路,不过是根据法律程序必须要经过法庭调查才能做出裁决。很快法院的裁决下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有关章节,就日本国竹有集团诉中国南海海洋油气田开发公司一案,现裁决如下:
“1、案中涉及的原告贿赂情节由检查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另案审理。
、由原告提供的被告第11号、1号法律文件系伪造,不予以采纳。
、由于提供虚假文件的原当事人已经因贪污受贿被判处徒刑,根据相关法律对提供假文件的当事人仍要以经济诈骗为由另案调查,。
4合同经济纠纷一案在排除上述刑事案件因素后继续审理。”
其后的审理搞的原告是越来说越说不清了,而我们也装的十分的冤枉,那几天媒体上连篇累牍的都是我们这个案子的花边新闻和小道消息,股市上又一次的把南海洋打进了深渊,当然我是会指示部下“吃”进的了。
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法院又发现了承担实际开发的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是独立法人,而且在中国境内没有注册任何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办事处,这已经明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而原来最早同海洋公司合作的美富公司也作为违反中国矿产资源法非法转包的第三者责任人给牵连进来,这官司打到这会已经热闹的不行了。
这个案子由于牵涉太大,案情扑朔迷离,如果按国际惯例去审理,恐怕那条油轮的船底锈穿了也难以结案,为此,日本驻华大使馆商务参赞拜会我国外交部东亚司司长,请求尽快审理,其实,我们也想尽快完结,但是,我们不能表现出来,得叫那些小鬼子自己往圈里跳才行。
根据对方商务参赞的要求,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他可以出席旁听,案件审到后来情况基本上已经明朗,在延续了4个月的审理后,法院做出了如下裁决,
“1、美国美富公司转包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的开发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双方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没收双方非法所得,鉴于美富公司并未实际收到转包收入,免于罚款。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在工程期间的损失因合同无效而不予保护,非法开采原油18万吨予以没收。
、原告竹有公司与被告南海海洋公司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期间伪造证件构成法人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万元,犯罪当事人另案处理。
4、原告在签署无效合同时,审核不力亦有过错。
5、诉讼费共计4941万元,原告承担40%计1976。4万元;被告承担60%计964。6万元。
6、本判决书送达15日内,对本裁决不服可上诉高一级法院和申诉其他监管部门。”
案件审理结束后,原告在记者招待会上气愤的大叫要上诉到最高法院,并且扬言中国的投资环境不好等等,而我们则在招待会上沉痛的说“
这是别人消费我们买单,我们损失很大,但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我们接受现实,不准备上诉。”同时我们也指出,“对于一些别有用心的外国企业和用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的人,法律会给他们许多教训,不要以为中国的开放是没有原则的,是可以利用中国国内的各种不正之风在这里为所欲为的,这些跟投资环境没有关系,个别人别有用心的说法只能证明他们自己本身就是黄鼠狼给鸡拜年——没按好心,我们祖辈有一句话是‘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有猎枪’那么可不要小看了我们的猎枪。”
原告的律师团经过仔细的核实,劝告原告不要上诉了,这样的官司在世界什么地方都打不赢的,如果在外国审理,原告可能还要受到相关的处罚,中国已经给他们留了面子了。
对于案情,我指示我们的媒体给予了大量的报道,特别是审理结果和审理的相关背景,香港的其他一些报纸也推波助澜,一时间许多公司开始审核同日本公司的合同和相关人物的利益和廉洁问题,舆论对于日本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利的。于是在香港股市上,南海洋的股票又一次的飞涨起来。而日本竹有油田开发株式会社则是陷入了空前的危机中。